年第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希腊共和国农村发展与食品部关于希腊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希腊鲜食猕猴桃进口。现将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年11月29日
附件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希腊共和国农村发展与食品部关于希腊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猕猴桃,学名Actinidiachinensis、A.deliciosa,英文名Kiwifruit(以下简称猕猴桃)。三、允许的产地希腊猕猴桃产区。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输华猕猴桃果园、包装厂、冷库及冷处理设施须在希腊共和国农村发展与食品部(以下简称“MRDF”)批准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MRDF向GACC提供,如名单发生变化,MRDF应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提供给GACC。获得批准注册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上查询。五、